法律規章hsadmin2016-12-27T04:39:24+00:00
法令規章
- 第一條
- 國立臺北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推動海山學領域研究,整合研究
- 資源,培育相關研究人才和,並促術合作交流,
- 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,設置「國立臺北大
- 學海山學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
- 第二條
- 本中心為發揮研究群功能以推動整合研究,設下列各研究組:
- (一) 歷史文化組
- (二) 社經變遷組
- (三) 創新推廣組
- 前述研究分組調整,得視需要報請校長核定之。
- 第三條
-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、研究人員與秘書若干名。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本校
- 相關領域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兼任之。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- 各研究組設召集人一名,協調推動該組之研究工作,由中心主任就本校
- 相關領域專任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,提請校長聘兼之。
- 本中心得因應研究推廣之需要聘請約聘研究及行政人員,並邀請國外專
- 家學者為客座研究員。
- 第四條
- 本中心不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,由中心主任、各研究組召集人及其他
- 參與研究計畫之教師組成,並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。
- 第五條
- 本中心得設諮詢委員會,由中心主任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委員,討論
- 中心發展方向,並提供中心業務之諮詢服務。
- 第六條
- 本中心所需人力得在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。
- 第七條
- 本中心可對外提供諮詢服務及接受委託研究,或與國內外有關單位進行合作研究。
- 第八條
- 本中心所需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,除向相關單位及校內申請補助外,
- 得接受委託研究及贊助。其經費收支暨財務保管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
- 令規定辦理。
- 第九條
- 本中心應於每學年終了提出年度工作報告。
- 第十條
-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